根据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对我校检查的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现将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并于2015年4月起执行。
1、工资、薪金所得(财务根据当月发放汇总计入本人工资额,次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)
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这就是说,个人取得的所得,只要是与任职、受雇有关,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,都是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。
税率表一: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
级数 |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(每月收入-起征点) |
税率(%) |
速算扣除数 |
含税级距 |
不含税级距 |
1 |
不超过1500元的 |
不超过1455元的 |
3 |
0 |
2 |
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|
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|
10 |
105 |
3 |
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|
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|
20 |
555 |
4 |
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|
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|
25 |
1005 |
5 |
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|
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|
30 |
2755 |
6 |
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|
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|
35 |
5505 |
7 |
超过80000元的部分 |
超过57505元的部分 |
45 |
13505 |
2、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(直接从发放金额中扣除代缴)
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属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;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,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
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: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税率表二:劳务报酬所得税累进税率表
级数 |
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 |
税率(%) |
速算扣除数 |
1 |
不超过20000元的 |
20 |
0 |
2 |
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|
30 |
2000 |
3 |
超过50000元的部分 |
40 |
7000 |
财务处
2015年3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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